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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益芳与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芳,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张益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绍康、薛丽丽。被告: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芳诉被告杭州腾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经开庭审理,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因被告在原告支付服务费后已实际履行了部分服务内容,合同已成立为由,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