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晓克与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克,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号原告(被告)邱晓克,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高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潘焱,总经理。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鸿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焱,男,汉族。原告与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5年5月10日入职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客服经理。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岗位工资1000元+固定保密工资+加班补贴。五、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平均实发工资6701.43元。六、欠发年休假工资数额: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是否休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于春节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多放了假,但没有证据证明多放假的天数是带薪的故应当认定原告没有休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而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原告是享有一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486.7元(6701.43÷21.75×15×2×200%)。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2年6月14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原告离职时的社保缴费单位是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社保状态正常,不存在未缴交社会保险的情况,被告只是未足额缴纳社保,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被告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8月20日。十、仲裁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19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20082元;3、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86.7元;2、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848.6元;3、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就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关于律师费,按照原告请求的胜诉比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1848.6元(18486.7÷55001×5000)。十三、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的请求一致。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原告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86.7元;2、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原告律师费1848.6元;3、被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无须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十四、裁决结果: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邱晓克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86.7元;(二)、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邱晓克律师费1848.6元;(三)、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就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被告)邱晓克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原告)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智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