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付勤、郑猇磊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勤,郑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92号申请人付勤。申请人郑猇磊。委托代理人郑文福(系申请人郑猇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付勤、郑猇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2年11月1日12时许,在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盛世天下中央街路口,付勤驾驶鄂E×××××轿车与邓国荣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双方车辆受损,邓国荣及摩托车乘车人郑猇磊受伤,付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国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猇磊无责任。2013年3月5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付勤赔偿郑猇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6542元(其中医疗费333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612.7元、误工费700元、摩托车损失1670元),付勤已支付5009.3元,尚应赔偿1532.7元,当庭已付清。二、付勤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付勤与郑猇磊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