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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窦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刘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