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已、杨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杨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157号3号楼1单元601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