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