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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常山县看守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小狮子巷主题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充电的华为u8650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6元。2、同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环球网吧内,趁被害人姜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充电的西维牌n603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48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3、同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全新方位网吧内,趁被害人吾某某、聂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充电的海尔牌1617手机、海信牌t860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海尔牌手机价值233元,海信牌手机价值296元。现吾某某的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4、同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新聚友网吧内,趁被害人邹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充电的jeed牌e9610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6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被害人吾建秀、聂某乙、姚某乙、姜某乙、邹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甲、何某、丰某、郑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旧货流通行业收购手机登记表;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辨认现场照片;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衢市价鉴(2012)3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19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睿罡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