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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汤颖嵩、李林思因与包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颖嵩,李林思,包建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颖嵩。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林思。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宁永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包建华。委托代理人孟峰。上诉人汤颖嵩、李林思因与被上诉人包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港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汤颖嵩、李林思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汤颖嵩、李林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颖嵩、李林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汤颖嵩、李林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