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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与潍坊晨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潍坊晨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法定代表人王德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晨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才。委托代理人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晨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四季阳光太阳能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东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