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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正辉与曾建彬、肖渠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胡正辉,男,生于1957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延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彬,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肖渠,男,生于1975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胡正辉诉曾建彬、肖渠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辉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胡正辉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