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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坤坤诉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坤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雁冰,局长。第三人王素霞。上诉人赵坤坤因被上诉人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2)虞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赵坤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2)虞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赵坤坤撤回上诉、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赵坤坤负担。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