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与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万××,天津市和平保育院。被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