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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继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继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644号罪犯刘继忠,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246号判决,以被告人刘继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继忠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