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姜英、姜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姜英,姜春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7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英。被告姜春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姜英、姜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姜英、姜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