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甲、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甲;路某乙;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35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甲,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振东,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乙,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田某,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