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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XX与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贾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192号原告XX,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被告贾云飞,男,1968年3月8日出生。原告XX与被告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1年7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贾云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贾云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XX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嗣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贾云飞欠原告XX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贾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林顺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