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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杨某。被告汤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在网上认识,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名杨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的不同,婚后双方的差异渐渐暴露出来,经常为家庭琐事观点不一,发生争执。2012年6月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再未回家。且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形同路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杨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汤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即使有矛盾也是和原告的父母之间存在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某于2009年6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并恋爱,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名杨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7月左右,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后,原、被告共同带小孩到被告父母家居住。约一月后原告回家居住,被告仍在其父母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相恋达半年后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通过对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至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该相互体谅,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黑长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