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汽油助力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驶往东山街道方向,22时10分许,途经东山街道瑞祥大道与龙山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头碰撞左转弯由毕某驾驶的牌号为浙C×××××的出租车车头,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人姚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2时56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驾驶技术生疏,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某、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