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贵军与周敬之、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军,周敬之,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411号原告王贵军。被告周敬之。被告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军与被告周敬之、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