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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贵军与周敬之、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军,周敬之,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411号原告王贵军。被告周敬之。被告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军与被告周敬之、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