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丹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东兴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陕西东兴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陕西东兴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东兴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丹凤县铁峪铺镇寺底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