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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剑国与唐昌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剑国,唐昌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剑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昌培,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双凤镇。再审申请人吕剑国因与被申请人唐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剑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瑞芊张莺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