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与周光棉、蔡小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周光棉,蔡小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90号原告: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负责人:叶兆品。被告:周光棉,现关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蔡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与被告周光棉、蔡小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以本案涉及被告周光棉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元,原告申请,经审批予以免收。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