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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第00050号原告同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卫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同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