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花勤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