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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诗胜、黄润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胜,黄润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诗胜,男,1993年出生。辩护人孙志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润贵,男,1993年出生。二被告人均于2012年8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诗胜及其辩护人孙志如、被告人黄润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8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诗胜伙同张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往东村岗贝村的河堤边拦截被害人李某,并将其按倒在地实施抢劫,被告人陈诗胜、张某、冯某某及另外一名男子抢去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3117元的索尼牌LT26i型手机及诺基亚牌6300型手机各一台(破案后,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2012年8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诗胜伙同张某、冯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雾岗路交界的十字路口处拦截路过的被害人孙某,并由被告人陈诗胜用刀对着被害人孙某进行威胁,三人抢去被害人孙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510元的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一台(破案后,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孙某)。3、2012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伙同张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新陶陶酒楼对面拦截被害人陈某、汤某两人。由被告人陈诗胜,张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威胁,抢去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900多元及一台价值人民币120元的诺基亚牌2330C型手机;由黄某某,被告人黄润贵对被害人汤某实施威胁,抢去被害人汤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索爱牌W595C型手机(破案后,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汤某)。4、2012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诗胜伙同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塱宝中路靠近塱沙路处,将途径该处的被害人莫某围住,抢走被害人莫某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及价值人民币432元的HOSINS20型手机一台。5、2012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诗胜伙同陈某、黎雄廷、李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塱宝针织工业园西区一宣传栏附近,将途径该处的被害人曹某围住,抢走被害人曹某现金人民币460多元。6、2012年6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诗胜伙同陈某、黎雄廷、李某、邓天生(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红星新村七巷10号楼下,由黎雄廷、李某等人望风,陈某与邓天生,被告人陈诗胜上前拦住被害人梁某,期间邓天生持刀威肋,抢走被害人梁某现金人民币100多元。2012年8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塘头小学附近抓获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被告人陈诗胜协助民警于2012年12月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塘头新蕾学校抓获冯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孙某、陈某、汤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莫某、曹某、梁某的陈述,同案人张某、黄某某、邓天生、李某、冯某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诗胜参与抢劫6次,被告人黄润贵参与抢劫1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诗胜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诗胜、黄润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陈诗胜是立功、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诗胜九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润贵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诗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润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庆孝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