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韩传海、毛明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韩传海,毛明寿,王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465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理人宿学耀,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传海,农村居民。被告毛明寿,农村居民。被告王丽英,农村居民。被告毛明寿、被告王丽英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