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负责人陈某某,主任。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贾盛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