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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芩诉被告姚永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姚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媛媛、冯政、人民陪审员蒲亨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芩及被告姚永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2009年6月12日,原、被告在胜观镇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姚某(于2000年2月15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现被告已再婚,共有子女4人(继子女3人,生育1个),被告父母已年过七旬,家庭负担承重,被告无暇照顾姚某的生活和学习。原告现全家已于2010年被政府统建,经济条件较好。特诉请法院判令变更姚某的抚养权给原告,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被告确实再婚,但是并不是像原告诉称的有那么多子女。被告的继子女是跟随其生父生活的,被告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姚某的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在胜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2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姚某。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6月12日到胜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抚养一子姚某,于2000年2月15日出生,现在胜观镇上学,儿子由姚某某抚养,其抚养儿子所有费用由姚某某负责”。庭审中,原、被告的婚生子姚某当庭表示现在仍愿意随被告姚某某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多年,婚生子姚某一直跟随被告姚永国生活,父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姚某已经年满十三周岁,其当庭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依据。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媛媛审 判 员  冯 政人民陪审员  蒲亨松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