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某、张晓齐、张宏领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张晓齐,张宏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4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晓齐,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9月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宏领,无业。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6月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4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齐、张宏领、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宏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晓齐、张宏领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莉代理审判员 刘彬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