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结力工贸公司与被告王兴杰承揽加工树脂瓦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王兴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商初字第87号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杰,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临沭县。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杰承揽加工树脂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签订承揽加工树脂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种型号的蓝色树脂瓦5571.80米,每米单价50元,计款278590元,被告需交纳定金2万元,结算货款时定金抵顶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给付原告定金2万元,原告于同年8月24日将合同约定的树脂瓦送往被告处,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收货条上签名认可,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258590元,被告拒付,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585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制造、销售防腐保温材料制品、彩钢复合材料制品等产品的企业。2012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树脂瓦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新8**型”增强树脂瓦一批,波高38mm带面层,其中11400mm×840mm×2.5mm树脂瓦198张,计2257.20米,每米单价50元,计款112860元;8700mm×840mm×2.5mm树脂瓦312张,计2714.60米,每米单价50元,计款135730元;6000mm×840mm×2.5mm树脂瓦100张,每米单价50元,计款30000元,共计278590元;完工后,原告通知被告派人到原告处现场验收,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组织发货,由被告负责安装,使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定作产品毁损的情况,原告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日内向原告交纳定金2万元,结算时定金抵顶货款;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将货款一次性付清;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给付原告定金2万元,同年8月24日原告将被告验收合格的树脂瓦送往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新8**型’增强树脂瓦11.4米的198张、8.7米的312张、6米的100张,共计5571.6米。以上货物验收合格,已全部收到。收货人签字王兴杰,收货日期2012年8月24日”。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据收货条给付尚欠货款,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主张,为被告加工各种型号的树脂瓦共计5571.60米,按照约定每米50元,计款278580元,被告已交付定金2万元抵顶货款,现被告尚欠货款25858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258580元。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树脂瓦承揽加工合同、被告出具的收货条各一份,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树脂瓦承揽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树脂瓦承揽加工合同、被告出具的收货条各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的事实有证明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858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王兴杰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兴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5828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额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5179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曲松涛审判员 杨玉生审判员 提国琴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鹏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