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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被执行人任少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任少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任少瑾,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任少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