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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炯奎与王晓平、应云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晓平,杨炯奎,应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平。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炯奎。一审被告:应云仙。原审上诉人王晓平与原审被上诉人杨炯奎、一审被告应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的(2007)金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