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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郑献华与陈定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定岭,郑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献华。上诉人陈定岭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33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在浙江省瑞安市,故瑞安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