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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世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5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世荣,男。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涵,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世荣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世荣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宣判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世荣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系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波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杨世荣到庭及其通过本院由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罗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义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敏审 判 员  吕 强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