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刘和林与汪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林,汪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刘和林,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岳西县。被告:汪志强,男,汉族,26岁,住岳西县。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和林于2012年12月7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和林于2013年3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和林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时银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