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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蔺晓英申请执行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晓英,贾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蔺晓英,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贾永,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蔺晓英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永给付申请执行人蔺晓英借款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贾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永于3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蔺晓英3000元,剩余13100元于2013年6月10日以前给付,执行费140元由贾永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