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朱海桃与张秦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桃,张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桃。被执行人张秦军。申请执行人朱海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秦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秦军银行账户存款14700元扣划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兰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