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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永丽与孙晓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丽,孙晓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张永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晓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丽诉被告孙晓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丽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