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永丽与孙晓刚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丽,孙晓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张永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晓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丽诉被告孙晓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丽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