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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玉福申请执行绵阳恒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福,绵阳恒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福,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绵阳恒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李玉福申请执行绵阳恒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恒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