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凤霞、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霞,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杨凤霞。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原告杨凤霞诉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原告杨凤霞不服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作出的甬仑新工商处(201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霞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凤霞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新碶工商所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凤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