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0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0号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法定代表人为(略)。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深圳发展银行(略)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1200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收款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燕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孙婧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