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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何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报人张水泉。被执行人何爱兵,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爱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1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