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志红与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红,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韩志红,男。被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罗让,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志军,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红诉被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红撤诉。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成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