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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春艳与朱翔宇、田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艳,朱翔宇,田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107号原告谢春艳,女。委托代理人李武,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翔宇,男。被告田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艳与被告朱翔宇、田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谢春艳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翔宇、田媛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