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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太松出合伙协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55-1号申请执行人陈太松。被执行人陈太松,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庞洼村庞洼村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陈太松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太松有一辆车号为皖A×××××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太松所有的车号为皖A×××××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