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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小军与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5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路××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码×××001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军,男。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小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易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