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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尚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刘尚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446号罪犯刘尚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尚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8月2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怀孕的罪犯刘尚云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12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尚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尚未执行的部分。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尚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尚云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3日,获表扬奖励;于2013年1月12日,获全监狱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尚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尚云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