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