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6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后被告因赌博而负债累累,于2009年逃至他乡与原告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费用被告没有承担分文,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因被告欠有赌债,为此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和女儿的正常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心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在婚前是相互了解的,在建立了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之后才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后原、被告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并无原则矛盾纠纷。被告虽然负有债务,但是已经积极地偿还,尚无给原告带来任何麻烦和威胁。被告为了这个家庭长期在外打工挣钱,但是对原告和女儿十分关怀并积极承担她们的生活费用。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谈婚,200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债务而产生矛盾。2009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原、被告沟通较少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持上述答辩意见,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当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经质证被告方无异议,均为有效证据,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然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真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费缴费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