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知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17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能和,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碧存,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良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微信公众号“”